作者: timega (好想練車啊...)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時間: Wed Jan 14 07:06:35 2004

> 作者: Randan (機八卡鉗座) 站內: AccidentFine
> 標題: Re: 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 時間: Tue Jan 13 23:42:06 2004
>
> ※ 引述《yjs (︿ˍ︿)》之銘言:
> > 我是想了解保險公司在作業時,折舊與維修之間的衡量?他們是否有給不給付保險金
> > 的權利來跟我說你的車子的去(賣)或留(修),違背他們的意思,就沒保險金?
> > 很擔心,會不會維修>折舊,然後,付給我折舊的費用,車變他們的…?(我媽說的)
> > 然後,修車的錢是直接發下來給我,還是店家修好後跟他們自己保險公司拿…?
> > 目前小弟的車停在a店,但我想牽去b店修,保險公司准許嗎?
> > 還有什麼與他們交涉時該注意,或是不成文的規定,是否有前輩車友原意指導一下,
> > 補充。(最新消息…)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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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Randan swtc242-253.adsl.seed.net.tw 發表
> → photoman :沒錯...唉,其實您說到了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04/01/13
> → simon074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04/01/13
> → photoman :「這一句話」是很簡單沒錯阿......「這一句話」          04/01/14
> → plentyx :法官哪知道車子的賸餘價值~.~...而還有舉證問題阿...      04/01/14
> → yjs :說的好T_T我又哭了                                          04/01/14
> → timega :二樓的  你看民法219第一項時  別忘了看第三項             04/01/14
> → timega :打錯了  是213第三項  還有215後段                        04/01/14

抱歉我是低手,剛剛推文一直打錯,重新補一篇。
我有一點小看法。

目前民法新增231第三項以金錢賠償回復原狀費用。
如果215條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仍要回歸適用215條。
雖然學說大多認為,215條之適用必須以回復原狀之標的給付不能為前提。
在物全毀或雖非全毀但無法修復時,無本項之適用。
但是實務見解認為應按折舊計算修理費(參照最高77年第九次民事庭決議),
即仍然要修理,但是修理費要予以折舊計算。
不過我認為這裡應該是因為保險公司將汽車保險契約準用保險法第73條及第74條
,於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的情形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準。

我不是攻民商法組的,而且我相信我的答案很有可能是錯的。
希望有懂這方面的高手能指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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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y: 04/01/14  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