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Kamen Rider:AV)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
時間: Tue Jan  6 20:48:29 2004

※ 引述《Randan (機八卡鉗座)》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Kamen Rider:AV)》之銘言:
> >       簡單說,不是當場抓包開單,而是寄回家的,就是逕行舉發。
> >       逕行舉發以上述狀況為限。
>          所以說 並沒有明文規定逕行舉發一定需要附上證據囉(1-5項)?
>          是不是只要車牌號碼跟車型符合   而被舉發人無法提出反證
>          此告發就成立?


            大哉問 ^^b,舉證責任其實是根本問題。

            關於道管條例上的爭訟(也就是不服申訴後進入交通法庭),

            依據道管條例89條之規定,應准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也就是舉證責任理應由警察或處罰機關來負。


            過去實務運行根本不注意這點,不過在學者不斷批評之下,

            最近交通法院的幾個裁定確實讓警察和處罰機關負起了舉證。

            希望這是個趨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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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7-167-41.HINET-IP.hinet.net 發表woi :民智大開,人權高漲,警察職權行使會受到更加嚴厲的�          04/01/06
→ woi :督促。^^                                                   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