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Kamen Rider:AV)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
時間: Tue Jan 6 20:48:29 2004
※ 引述《Randan (機八卡鉗座)》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Kamen Rider:AV)》之銘言:
> > 簡單說,不是當場抓包開單,而是寄回家的,就是逕行舉發。
> > 逕行舉發以上述狀況為限。
> 所以說 並沒有明文規定逕行舉發一定需要附上證據囉(1-5項)?
> 是不是只要車牌號碼跟車型符合 而被舉發人無法提出反證
> 此告發就成立?
大哉問 ^^b,舉證責任其實是根本問題。
關於道管條例上的爭訟(也就是不服申訴後進入交通法庭),
依據道管條例89條之規定,應准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也就是舉證責任理應由警察或處罰機關來負。
過去實務運行根本不注意這點,不過在學者不斷批評之下,
最近交通法院的幾個裁定確實讓警察和處罰機關負起了舉證。
希望這是個趨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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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i 推:民智大開,人權高漲,警察職權行使會受到更加嚴厲的� 04/01/06
→ woi 推:督促。^^ 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