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Ryuki) 看板: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題】有人有申訴成功的例子嗎?
時間: 東吳機研站 Sat Nov 22 19:21:26 2003
※ 引述《Laida (尿尿小童)》之銘言:
: ※ 引述《lurer (頂迅弟)》之銘言:
: : 昨天放學回家的路上我停在北市信義路莊敬路口的機車停等區等紅燈
: : 但是員警卻一直往我的方向鳴哨且招手
: : 我就想說會不會是我停太靠近對向車道阻礙到要轉彎的公車
: : 就不疑有它的往前騎到待轉區去
: : 結果該名員警卻叫我路邊停車駕照拿出來
: : 理由是停車超越停止線...
: : 這時我才瞭解原來是我旁邊的一個女生停車超越停止線
: : 警察叫他過去,而我卻會錯意而一起被開發單
: : 我解釋了很久而該名員警的回應是有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 你拒簽紅單就好啦。
: 你簽了名不就表示你同意自己真的有違規事實?
: 碰到這種情況就死跟他耗,
: 不簽就是不簽...
: 對了,你有記他的警員編號嗎?
: : 看了看申訴作業流程,就算我申訴一開始也是要由原舉發單位調查
: : 不服再交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
: : 前提是我現在沒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可以跟他們耗
: : 有什麼要領是一開始提出申訴就比較容易成功的嗎?
: : 希望有經驗的的車友可以分享一下...
這個...簽名與否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最好的方法是當場記下警員姓名,
並要求他對事件進行記錄。
當然,警察通常不會照做,而且上述記錄也不是最關鍵的,
重點是最後依法律規定誰負違規事實的舉證責任。
按照交通事件處理辦法,原則上在交通法院應該由取締者舉證違規事實,
但是長期以來實務運作完全不是這樣做,竟然都推定警察做的不會錯-_-
不過值得慶幸的事,這樣的舉證責任認定已經慢慢改變。
最近交通法院開始把舉證責任交給警察,最明顯的就是最近有一個案件,
警察因為沒有照片舉證超速事實,所以罰單被撤銷。
以前或許很難講,不過現在你上交通法院,應該還有勝算。
你要主張的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是警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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