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loy (ㄚ包) 看板: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傷害罪???
時間: 東吳機研站 Wed May 21 02:27:48 2003
※ 引述《mfq (我愛上布蘭妮了!)》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黑袍甘道麵)》之銘言:
: 但是....如果民事上學妹家屬要求賠償的話
: 學弟可能就有得賠了.....
: (印象中是這樣 因為曾有聽說親戚發生類似的事情)
民事上侵權行為的責任條件為過失.
若在本案之事實關係中.
該名學弟"若"已盡其注意義務...則無過失.(如閃光沒亮 路況又不明)
無過失則無責任...
一毛都不用賠...
且因本案適用乃係民法184第一項前段.其並非過失推定.
故學妹必須自行舉證 證明學弟有過失 始能求償.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舉證之困難 得以見得)
且.若本人為該名學弟之訴訟代理人.
我甚且會主張 學妹與學弟間存在有委任關係
而該名學弟係"無償受任"...
而應進一步要求主張應降低責任標準.始合情理.. ... ...
(依民法第535條後段 反面解釋亦可得此"降低責任標準"的結果.)
故其利:
1.須訴訟對造(原告)自己舉證 證明被告有過失.
被告無須證明自已無過失 而僅負主觀舉證責任!
2.再進而主張降低其責任.
若此.則對本案中之學弟大為有力.
在實務上亦不乏此類案件
可供借鏡.
另.請一個好律師.比任何"公理正義"都來得重要...
切記...!!
: : 除非你學弟有意要傷害你學妹而去撞車,
: : 不然「頂多」是過失傷害罪,和傷害罪不一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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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com.tw plloy From adsl-sta-cha-118-22.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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