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kyojack (ukyo) 站內: Accident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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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Wed Apr 23 15:35:26 2008

我想g大是因為我排氣管一事而有感而發

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中第二項有提到  致影響行車安全,所以基本上,一隻普普通通的排氣管,
並不太具有能影響行車安全的能力,所以並不違法。

PS. 最近常看到許多重型機車在路上,稍微注意一下它們的排氣管,
    發現某些原廠白鐵排氣管也沒有所謂的防燙片,不過都驗車過了...
    小弟也正在尋找哪條法規有說明要防燙片,看著幾百年就在台灣晃的FZR...
    那支排氣管也沒那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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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ukyojack 61-70-215-26.adsl.static.giga.net.tw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