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dleee (Fire Bomber!!)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我寄去交通相關單位的問題及回答..
時間: Mon Jul 12 22:43:21 2004
這邊是我寄過去的內文..
您好:
由於近期貴部展開"交通大執法",但對機車族卻無妥善的規劃。例如,在一些沒
有公車專用道或機車專用道的路段,常常看到公車在慢車道載客停了一排,因為
機車不能以快車道超車,走裡面又有可能會撞到人,請問叫機車騎士如何是好?
另外,公車常常就是把機車擠向快車道的原兇,警察先生為什麼不先從公車方面
下手呢,相信有騎過車的人都知道,公車載完客,馬上就方向燈一打"擠"到快車
道去,大部份的公車司機不會管後面有沒有機車,是機車撞上去機車倒楣嗎?要
靠站也是一樣,用擠的就要擠進去,這樣對我們只能騎在慢車道的機車騎士來講
是一件很危險的事。還希望貴部能重視機車的路權,而不是一味的用嚴刑峻
罰,這樣對改善整體交通,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
以下是警政署的回文..
先生您好:
您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寄給交通部的電子郵件,經轉交本署查處結果,本署依權責答
復如下:
本署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專案工作,對於汽機車路權均同等重視,四輪以上汽車
違規侵犯機車路權者,亦列為取締重點,經統計7月1日至3日執法績效,「四輪以上汽
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取締件數為361件、「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
先道」取締件數為839件、「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取締件數為723件,至取締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行為方面,本署為避免執法偏差,業已明訂「以科學儀器
採證舉發者,應已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停車、臨時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
其他障礙物等)」之逕行舉發規範,亦即機車因合法行駛空間遭占用,以致被迫行駛「
禁行機車道 」者,不得列為取締對象,以確保機車騎士權益。謝謝您的來信,敬祝萬事
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 敬復
以後如果還有車友這樣被拍照..說不定可以投訴一下..XXD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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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idleee 從 61-59-132-133.adsl.static.seed.net.tw 發表
→ photoman 推:幹得好 ^^ 04/07/12
→ idleee 推:哈..希望以後不會有人因為這樣被開單啦..XXD 0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