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dkl (DD)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21:39:28 2005

※ 引述《photoman (沈住氣)》之銘言:
>           噗,您問題沒問到要害(我的陳情書其實有說T-T)
>           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道管條例16條第1項第2款,
>           而是第1款。因為該款只說規格變更應登記未登記就處罰,
>           但是啥是應登記未登記?不知道。(我個人覺得很清楚,其
>           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不過現行狀況是警察任意
>           認定,主管機關不知所云。)
>           所以啦,如果執法者高興,第1款是可以包山包海的,連檢驗
>           安不安全的爭議都免了。
>           接下來的問題還有,道管條例第18條也有相關規定,變更車身
>           引擎等重大變更也罰,還加上驗車義務。這一條和16條的要件
>           區別在哪?當然還是不知道。雖然有一點理智的人都知道18條
>           一定是專門處理極為嚴重的「大爆改」,不過同樣的,只要有
>           權解釋沒出來,還是執行者隨便說了算。有人改個小東西就被
>           叫去驗車,就是18條的濫用。
>           至於驗車配套,當然沒有配套。當初16條修法時,立法旨意就
>           清楚說了,所謂全車原廠根本沒道理,重點在於行車安全性。
>           不過今天很有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跟你說不能變更,還叫
>           你改了要去變更登記,然後你在監理處卻絕對找不到相關變更
>           登記程序。一句話:「我沒說不能改喔,不過沒程序給你變更
                                ^^^^^^^^^^^^^^^^^^^^^^^^^^^^^^^^^^
>           登記,那麼沒變更登記就是違反第16條第1項第1款!」
            ^^^^^^^^^^^^^^^^^^^^^^^^^^^^^^^^^^^^^^^^^^^^^如果是一般的行政處分
可以經過訴願or訴訟提出異議,但是我不知道現行的實務上我們去"申訴"是跟哪個單位?
那這個單位它做成的決定可不可以再往上提訴願or訴訟
                                                有錯請指正 我是門外漢 ^^"


>           就是這樣玩的,不要再被16條第1項第2款虛晃一招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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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ddkl 59-104-35-182.adsl.dynamic.seed.net.tw 發表krishna :何不打電話到監理站(所、處)問怎麼辦理變更登記           05/04/26
→ kinta :八德監理站某專員說送彰濱或中科院啥的作型式檢驗           05/04/26
→ kinta :問他啥文啥命令規定 也說不出所以然 虎爛成分頗高           05/04/26
→ photoman :你說出來了,我本來都不好意思說的 XD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