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dkl (DD)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21:39:28 2005
※ 引述《photoman (沈住氣)》之銘言:
> 噗,您問題沒問到要害(我的陳情書其實有說T-T)
> 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道管條例16條第1項第2款,
> 而是第1款。因為該款只說規格變更應登記未登記就處罰,
> 但是啥是應登記未登記?不知道。(我個人覺得很清楚,其
> 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不過現行狀況是警察任意
> 認定,主管機關不知所云。)
> 所以啦,如果執法者高興,第1款是可以包山包海的,連檢驗
> 安不安全的爭議都免了。
> 接下來的問題還有,道管條例第18條也有相關規定,變更車身
> 引擎等重大變更也罰,還加上驗車義務。這一條和16條的要件
> 區別在哪?當然還是不知道。雖然有一點理智的人都知道18條
> 一定是專門處理極為嚴重的「大爆改」,不過同樣的,只要有
> 權解釋沒出來,還是執行者隨便說了算。有人改個小東西就被
> 叫去驗車,就是18條的濫用。
> 至於驗車配套,當然沒有配套。當初16條修法時,立法旨意就
> 清楚說了,所謂全車原廠根本沒道理,重點在於行車安全性。
> 不過今天很有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跟你說不能變更,還叫
> 你改了要去變更登記,然後你在監理處卻絕對找不到相關變更
> 登記程序。一句話:「我沒說不能改喔,不過沒程序給你變更
^^^^^^^^^^^^^^^^^^^^^^^^^^^^^^^^^^
> 登記,那麼沒變更登記就是違反第16條第1項第1款!」
^^^^^^^^^^^^^^^^^^^^^^^^^^^^^^^^^^^^^^^^^^^^^如果是一般的行政處分
可以經過訴願or訴訟提出異議,但是我不知道現行的實務上我們去"申訴"是跟哪個單位?
那這個單位它做成的決定可不可以再往上提訴願or訴訟
有錯請指正 我是門外漢 ^^"
> 就是這樣玩的,不要再被16條第1項第2款虛晃一招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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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rishna 推:何不打電話到監理站(所、處)問怎麼辦理變更登記 05/04/26
→ kinta 推:八德監理站某專員說送彰濱或中科院啥的作型式檢驗 05/04/26
→ kinta 推:問他啥文啥命令規定 也說不出所以然 虎爛成分頗高 05/04/26
→ photoman 推:你說出來了,我本來都不好意思說的 XD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