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YRUNTIGER (DAYRUNTIGER) 看板: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題】請問之前討論的壓照汽車也可壓嗎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Sep 12 23:09:45 2003
※ 引述《adavid (DIY新手)》之銘言:
: 我開車市區超速被照(台北仁愛路,70km/h)
: 1.請問之前討論的壓照是不是汽車也可以壓呢?
只要押照抵罰金的措施還沒廢止或沒有明定不得押照的罰責項目
不管汽、機車的罰單均可以押照。(酒駕的罰單就不行)
: 2.之前的文章中,有人說要故意等他過期?(此時金額會先double)
: 有人說過期前要辦車主釐清手續?
: 還是管他,乖乖提早到監理站說我要壓照?
: THX!
不是過期要辦車主釐清手續。應該是如果罰單登錄的受罰人非押照人才要
(照相舉發的罰單要押別人的駕照時,因為照相舉發的罰單都是開車主的名字。
所以被攔下當場開單的罰單就無法押他人的駕照)。
照押照的程序來說是要已過期的罰單才可以押照。
不過有的監理所為了便民還是會接受尚未過期的罰單進行提前押照的手續。
但是就是視同那張罰單已經是過期的罰金額度來裁定押照期間。
補充一下。剛在監理所查到的相關訊息。押照抵罰是屬於一次裁罰的過程中的一個方式。
「一次裁罰」的內容有那些?
當汽、機車及駕駛人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果車主或是駕駛人不在應到
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於一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
如有有效牌照或駕照可資易處者,將分階段處罰之內容(罰鍰、吊扣、吊銷及逕行註
銷)及時程,於裁決書中一次敘明並送達受處分人;如無有效牌照、駕照可資易處處
罰者,則就確定原處份之罰鍰加倍處分並訂定繳納期限,仍無故不繳納者,將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並註明各時程於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以上就是「一次裁罰」的內容。
3、
「一次裁罰」作業在裁決時,對於應到案期限之訂定,簡述如下:
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
如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裁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前
為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
易處吊扣期限:罰鍰不繳納者,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算至
第十五日止,為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期限,如上述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其次日
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七月四日止,即為繳回應
吊扣牌照、駕照之期限。
易處吊銷期限:經易處吊扣而不繳回牌、駕照者,自應繳回吊扣牌、駕
照最後期日之翌日起,即予易處吊銷牌、駕照,如上述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為應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最後期
日,其次日即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即易處吊銷牌、駕
照。
逕行註銷期限:經易處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期限:違規人無牌、駕照可資易處吊扣、吊銷處分者
,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算至第十
五日,為加倍罰鍰應繳納期限,無故仍不依規
定繳網加倍之罰鍰者,自次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如上述八十九
年六月十九日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其次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
十五日內即為加倍罰鍰應繳納之期限,無故仍不依規定繳納加倍罰鍰者
,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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