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影響大牌辨識的處罰問題
時間: Wed Apr 13 23:16:31 2005
剛修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
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
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
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
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
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
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
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新規定的處罰很重,不過有兩點我們可以特別注意:
1.關於種種以污損為處罰條件的規定,「致不能辨識」應該都是必要條件。
所以如果遭遇取締時若有疑義,請不要放棄申訴的權利。如果遭取締當場
能自行拍照為證更好不過(雖然我一直認為這本來應該是取締者自己的任
務)。相關討論、函釋以前已經出現過,就不贅述。
2.除了罰金外,大家最頭痛的就是「責令補換或換領牌照」。
請注意!條文寫得很清楚,警察並不是「只能而且一定要」責令換領或補發,
也有責令改正的選項。也就是說,所謂責令換領補發應該是限於大牌嚴重變造
、毀損的狀況,一般的小污傷或能輕易復原的改裝,應該就只能論以責令改正
。所以如果因為上述規定,您因為一點點小問題就被責令補換,可以申訴,主
張應屬於「責令改正」的情況而已。成功的話可以免去驗車換牌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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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6-58.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5/04/13 23:18:10
→ marksman 推:翹牌只要不是翹到平的或是躲在車尾巴下 都不算 05/04/13
→ marksman 推:"不能辨識"? 還是算警察大人自由心證 ._. 05/04/13
→ owen 推:其實"不能辨識"根本就是寫心酸的吧 只要有裝東西 05/04/14
→ owen 推:應該都還是會被開單 只是看警察心情好不好而已XD 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