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si (YA~~)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問罰單寄來的地址可以更改嗎
時間: Sun Mar 28 14:55:17 2004

※ 引述《bienbo (開始努力學改車!!)》之銘言:
> 我的傳狼最近剛滿1歲
> 而我自己的生日也在上星期
> 但是最近真的是哀到暴
> 在短短三個星期裡連續接到三張超速的罰單
> 報出來讓大家參考一下
> 第一張是在忠孝東路與逸仙路口 國父紀念館前面
> 第二張是辛亥隧道北往南出口處
> 這兩個地方平常就騎很快(大家至少也超過50吧)
> 也是平時常常在走的路線 為何買車快一年了才被照相
> 再來第三張是在民權東路往機場方向 這竟然是背流動式相機拍的
> 這三個地方可以說是"大家都狂飆之處" 我竟然都被拍照
> 第一張罰單已經被老爸罵得狗血淋頭"就叫你不要買車你不聽........"
> 接下來嘆......
> 所以我也想順便請教一下大家
> 罰單寄來的車主地址可不可以更改呀
> 照理說應該可以改呀 不然搬家了怎麼辦!!
試試看...通信地址
本人沒有試過
所以無從得證
但是根據法律條文:

 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制(訂)定

一、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
  、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
  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
  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
  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
  同時申請多輛時,可併填一張書表內)。
三、申請增設「通信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信箱及網路等資訊方式,向其
  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依式申請。
四、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
五、使用範圍為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汽車燃料使用
  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監理機關依權
  責舉發之違規通知單、裁決書。
六、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
  」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
  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
  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
  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
七、公路監理機關依車主或駕駛人申請之「通信地址」寄
  發之各項通知,如有退回二次紀錄者,則該通信地址即
  自動註銷,各項通知改以戶籍地址郵寄,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通信地址。
八、具有法定時效性之違規舉發單或裁決書,依車主、駕
  駛人申請之通信地址寄發,無法送達遭退回時,需於電
  腦上註記「通信單退」,再以戶籍地址寄發,若再遭退
  回則於電腦上註記「戶籍單退」,以示區分。
九、車輛及駕駛人辦理地址變更或過戶手續時,原登記之
  通信地址即自行失效,承辦人員並主動告知車主或駕駛
  人,若仍有需要增設通信地址應一併申請。
十、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生效,該
  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一、車主及駕駛人之車籍、駕籍及證照之列管,仍以原
    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列管機關,以利管理。
十二、本作業由各監理單位之通信作業小組統籌辦理,未
    設置通信作業小組之單位,則依各單位內部行政作業
    之方便性辦理登記。
十三、以通信辦理增設「通信地址」者,為結合現行通信
    作業方式,則在劃撥通知單上增印「如需增設『通信
    地址』者,請填註相關資料後寄回本通信作業小組辦
    理。」
十四、本作業申請書表之保存期限,與公路監理各項異動
    登記書表同為二年。
十五、為有效推廣本作業,可於各監理單位之網路、語音
    系統及各項作業說明單及通知單上加以註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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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hsi 140.134.242.30 發表
  Modify: 04/03/28 14:56:19 hsi :補充一點,若有自然人憑證和讀卡機則可線上辦理               0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