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ucky (來吧)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申訴成功
時間: Sat Jun 5 03:49:21 2004
※ 引述《fucky (來吧)》之銘言:
> 各位車友
> 小弟日前被雞八警察<警員編號6354,看起來像是吃飽等死的豬頭警員>開排氣管改裝的紅單
> 經過上網查資料<交通部電子監理網,台北市交通裁決所>
> 寄到戶籍地監理站或開單單位<本人是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
> 經過約3禮拜後寄來撤銷免罰的正式公文
> 以後大家如果自認無違規而被警察攔下
> 千萬不要輕易交出行照駕照<建議打蘋果日報報料專線0809-013-666>
> 不然被他開變造車體還要申訴其實蠻麻煩的
補充一下 列印下來隨身攜帶跟警察嗆聲會更站的住腳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 規範基礎 ] [ 列印 ]
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
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
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
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
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
,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
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
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
」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
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
、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
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
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
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
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
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
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
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交
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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