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tem (順風遨遊)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如果在封閉場地內練車發生車禍..
時間: Sun Oct 24 10:50:52 2004
※ 引述《photoman (我是嘴炮)》之銘言:
> 說真的,在沒有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我也不知道警察會或應該怎麼處理,
> 更重要的是他們好像也沒義務處理一般民事紛爭。
> 我想就和一般的民事紛爭一樣,保留證人(練車時多找人看-__-?),
> 保留證物(當場記錄車損,自行拍照)會是方法之一吧。
> 當然練車時全程錄影就萬無一失!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31014
停車場學車 撞傷女童判賠
王己由/台北報導 十歲賴姓小妹妹,兩年前在一處室外停車場騎腳踏車時,被拿著學
習駕駛證,在停車場內學開車的林姓女子撞傷。林女被判拘役五十日確定後,民事賠償
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女無照駕駛固然不對,但停車場不是供兒童遊玩的場所,
賴小妹的父親未加以禁止,本身也有錯,只能求償七成金額,共十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七
元。
這件判決值得為人父母者注意,須慎選小孩遊玩場所,否則在不該或不適合遊玩的地方
玩樂,一旦發生人為因素造成的意外事故,縱使自己是被害人,也會因為未善盡法定代
理人的責任,在求償時被認定也有過失,影響到可以求償的金額。
林姓女子兩年多前領取學習駕駛證後,為求儘速學習駕駛技術,在九十一年三月十日下
午二時許,向王姓女友借車,並在王女和其丈夫指導下,在桃園龜山鄉的國立體育學院
停車場內學開車,不小心撞到在停車場內騎腳踏車遊玩之賴姓女童,女童受到左側股骨
骨折傷害。
刑事責任部分,林女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五十日,可以易科罰金確定後,民事賠償部分
,賴小妹和其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當會計的林女賠償三百二十一萬多元。
高院審理後,認為賴小妹可請求賠償款額,包括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和看護費,僅為廿
一萬零四百多元,惟考量車禍發生地點,是在國立體育學院內的停車場,該場所不是供
兒童遊玩嬉戲的地方,案發時賴小妹年僅八歲,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親負有監督、管教
的義務,應當禁止女兒在停車場內騎腳踏車玩耍,以維護人身安全,但賴父在事發現場
並未注意,就車禍的發生該負起三成過失責任,判決林女只須賠償七成金額,即十四萬
七千一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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