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省錢才是王道)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問一個問題
時間: Sun Apr 25 23:47:16 2004

※ 引述《seric34 (T28)》之銘言:
> 不知在板上有沒有人問過,雖然我不是每天都看事故板,不過有個問題一直無法知道該怎麼做
> 若重複問到板大請d吧~~
> 上次跟限速器到228牽手,在中山南路上
> 看到只是有起小車禍,很明顯,當時是綠燈,但有某位小姐闖紅燈
> 而有對夫妻為了閃避而小摔,傷勢不大
> 但那位行人只轉頭看一下,好像不關她的事,就趕快繼續走
> 看了真的很想把她攔下來叫她跟對方道歉
> 想請問,因為這次木擊事件雙方並無受多大傷害
> 但若真的重傷,或是車毀程度
> 遇到這樣能把違規行人攔下報警處理嗎???
> 但若對方堅持不理而想離開該怎麼辦...
> 再問,假設是汽機車違規迴轉,我若閃避而受傷,並無碰撞到他車
> 但對方離去,只記下車牌號碼,這樣也有效果嗎??
> 若是上述兩個問題,無違規那方討不到公道
> 那以後對方違規乾脆直接撞上等候警察處理或許還比較好
> 因為警察不是打電話馬上就出現阿...
> 謝謝~


    好像一直出現過似的問題,主題是關於「沒有發生直接碰撞的事故」。

    個人覺得裡面很多東西可以談,不過大家直覺上會有疑問的應該是所謂
    因關係的問題。

    無論要成立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或刑事犯罪,「故意或過失」以及「行為與
    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都是必要條件(刑法和民法上的故意過失、因果關係
    之間的差異先不談),而沒有發生碰撞的事故,就會讓人對因果關係存不
    存在感到困惑。

    跳過複雜的理論(其實因果關係不論在那個領域都是永遠爭論不完的問題)
    ,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說:即使直接的物理碰撞沒有發生,不代表因果關係一
    定不存在(法律脈絡下認定的因果關係)。
    以民法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為例,一個常用的因果關係判斷方式是這樣:若
    無B則無法想像A的發生,又通常若發生B時亦會發生A,則B和A有因果關係,B
    可視為A的原因。

    回到原發文者提到的情況來看,因果關係都很可能存在。不過在沒有發生直接
    接觸的情況,事後要說明這個因果關係的確更為困難,除非有目擊者或錄影,
    比起有擦撞痕跡的狀況,實況還原困難許多。
    所以,法律規範上當然可以說無接觸不必然無因果關係,不過訴訟上因果關係
    的證明會較為困難。

    即使有因果關係,還是要考慮故意和過失的問題。可以想像兩個狀況,一是一
    個行人完全像一般正常用路人一樣,在綠燈時行經斑馬線,而一個失神的汽車
    駕駛直到斑馬線前才發現紅燈和路人,情急之下急煞打滑撞到路邊電線桿。二
    是一個違規闖越燈的行人,突然出現使得正常駕駛的汽車防備不及而發生和前
    述一樣的狀況。兩個情況下,行人穿越馬路和汽車撞電線桿發生損害之間都有
    因果關係,不過一個很可能無過失而一個有過失。只有有因果關係又有過失時
    ,該行人的行為才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不過就像前面說,正因為無直接接觸時因果關係的證明困難,所以因此發生的
    輕微事故「可能」影響警察處裡的意願。不過在重大事故的情況,例如很明顯
    的一個闖紅燈的行人造成連環車禍,這時候不但當然應該通警察,也有刑法以
    及民法的基礎去暫時限制該行人的行動以等警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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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問題其實非常多而雜,試著用最檢約的方式表達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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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61-229-9-34.dynamic.hinet.net 發表seric34 :喔喔,瞭了瞭了 @@                                       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