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熊丸會甩尾!!!) 看板: Accident
標題: Re: 【閒聊】我想請問一下
時間: 東吳機研站 Wed Jul 31 19:22:42 2002
※ 引述《older2big (阿鵬)》之銘言:
: 就在今年初晚上的時候,我騎著我的FZR正在奔馳的時候
: 眼前都沒有車,想說給它快速的過彎
: 結果一過了那個彎
: 眼前就出現一個死台客給我酒醉駕車還給我雙黃線迴轉
: 說時遲那時快,當然是給它煞不下來囉,就只聽見後輪的慘叫還有碰的一聲
: 我就撞上去變超人了,車殼碎裂佈滿車道上
: 右把手就這樣斷了,前煞總幫損毀煞車油露了出來,左手離合器拉桿 斷
: 左踏板 斷,真是筋脈盡斷,由此知撞擊力道之大
: 其實我當時早就已經不醒人事了,這些是我後來去看車才知道的
: 而且他當時怕被警察酒測,於是就以救我的名義載我逃離現場
: 猜猜看他載我去哪個醫院,你們絕對猜不到
: 他居然把我從基隆載到內湖去,這是想殺了我嗎?????
可能構成殺人未遂......
: 後來我告了那個台客傷害罪,而且萬萬沒想到他居然是個逃兵
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提起公訴了吧?
: 我當時求償十萬元,沒想到他老伯居然不給
嗯,你是口頭求償還是已經提起民事訴訟?
: 你們說說看我的摩托車全毀再加上我受傷不輕,十萬應該不多吧
: 他老爸居然更台客說是開大卡車的,說撞死人也不過120萬而已
: 這讓我更不爽了,說這是什麼屁話
: 現在他的不肖子被關了,但是他還是沒賠我錢ㄚ
: 請問各位大大我還有什麼辦法才能治治這些惡人呢???
: 還有現在已經過半年了我還能告他什麼呢???
: 希望各大大能回答我
如果你還沒有提起民事訴訟,那快快去吧!
透過民事程序,是唯一合法而有強制力的方式,讓你獲得應有的賠償。
雖然過程可能曠日廢時,雖然結果不一定盡如人意......
至於你最擔心的時間問題,大致如下:
在此你可向對方請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根據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從你知道該向誰請求賠償開始,只要在兩年內向當事人請求
(不過要有證據,這涉及訴訟時的證明)或起訴,你的請求權行使都不
會有障礙。當然越快越好,因為相關證據資料越完整。
至於強制險部分我不是很清楚,有待更瞭解的人來解說囉。
以上若有遺漏或錯誤,還請高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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