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lloween (團長!!我退團了) 站內: 2T-250
標題: [情報]給監理站的信-看了整個都是火
時間: Mon Aug  7 17:57:07 2006

案件主旨: 二行程250cc車種

案件內容: 由於7/1號之後要通過安檢以及環保法規,我的車屬於完稅車,
由合法的管道取得,可申請臨時牌,但完全無法通過環保法規,
因為現行的法規(二行程)為150cc以下試用,對250cc的車主時再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除非要以非法的管道去買通檢驗人員,不敢以身試法的小市民,這台車該如何處理呢?
難道只能當成展示車,無法讓他在公路上行使呢?
請給我讓它變成合法上路的方法好嗎

受理機關: 監理處
回復機關:  監理處
回復日期:  2006/8/7
發文字號: 95.08.07北市監一字第********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利用本局首長信箱反映意見,局長非常重視,特別轉請本處為您答覆,
我們將儘快替您處理。有關250C.C以上機車無法領照乙案,就本處權管向您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規定:

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左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
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牌照:四、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
但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
自交通部公告開放登檢領照日起應以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方式審驗合格。
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2004年施行的第四期排放標準,將機車分成二行程及四行程機車,
分別制訂其排放標準,且對二行程機車的行車型態測定之HC+NOx排放較四行程嚴格,
並以冷車型態進行測試,亦是希望藉排放標準來加速高污染二行程機車的淘汰;
在惰轉狀態測定項目的HC排放濃度須在2000ppm以下,預期依照此污染排放標準的實施,
將使我國的機車污染排放得到改善。
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
依下列規定,其中第2款規定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
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您的愛車合法進口,
惟若無法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第四期排放標準,仍是無法登檢領照。
若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洽承辦人沈宗樞,電話********。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敬上


說了那麼多  就是 "絕對" 不可能 合法化  允許我罵聲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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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helloween 61-224-29-168.dynamic.hinet.net 發表kakuleo :如果鑽"符合四期環保排放標準"這漏洞呢?                  06/08/07
→ parapara :有心有錢 絕對驗的過  划不划算罷了                     06/08/07
→ GHOSTNICK :樓上的中肯+1..                                       06/08/07
→ chitin :一直有個疑問 : 馬路上跑的"全原廠4T公升級黃牌車"         06/08/07
→ chitin :隨機攔下 真的都符合4期環保嗎 真的真的真的嗎嗎嗎         06/08/07
→ rock3 :就請官員們解釋一下哈雷條款吧...絕對無法自圓其說的        06/08/07
→ tracer :官哪~~這就是官哪                                        06/08/07